最新消息,生態環境部近日批準發布了《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1-2023)和《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2-2023)兩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該兩項標準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該兩項標準與2018年4月1日起實施的《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38-2017代替HJ/T 38―1999)一樣,均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分別對應實驗室檢測與現場檢測。
標準測定要點對比
標準號 | HJ 1332-2023 |
方法原理 | 氣相色譜-FID(便攜) |
檢出限要求(總烴以甲烷計) | 總烴、甲烷均為0.2mg/m3 |
檢出限下限要求(總烴以甲烷計) | 總烴、甲烷均為0.8mg/m3 |
干擾物質-顆粒物 | 一級過濾+精細過濾 |
干擾物質-水分 | 全程高溫伴熱,120℃±5℃ |
干擾物質-氧氣 | 可通過扣減零點氣氧峰面積或峰高、測試廢氣氧含量并扣減響應值等方式消除或減少干擾 |
試劑-甲烷標氣 | 平衡氣為高純氮氣相對擴展不確定度≤2%(k=2) |
試劑-丙烷標氣 | / |
燃燒氣-氫氣 | 氫氣:純度≥99.99%;可采用內置氫氣發生器、儲氫合金等產生的氫氣 |
載氣與反吹氣 | 氮氣:純度≥99.999%可采用內置氫氣發生器等產生的氫氣 |
零氣 | 除烴空氣:總烴質量濃度(含氧峰)≤0.4mg/m3(以甲烷計);在甲烷柱上測定,除氧峰外無其他峰 |
助燃氣 | 高純空氣:純度≥99.999%;除烴環境空氣;可采用內置氧氣發生器等產生的氧氣 |
質控 | |
HJ 38-2017 | HJ 1331-2023 HJ 1332-2023 |
1、采樣前采樣容器應使用除烴空氣清洗,每20個或每批次(少于20個)應至少取1個注入除烴空氣,室溫下放置不少于實際樣品保存時間后,按樣品測定分析,總烴測定結果應<0.06mg/m3;重復使用的氣袋,須在采樣前進行空白實驗,總烴測定結果應<0.06mg/m32、采樣系統連接后,應進行氣密性檢查3、校準曲線的相關系數應≥0.9954、運輸空白樣品總烴測定結果應<0.06mg/m35、每批樣品應至少分析10%的實驗室內平行樣,其測定結果的相對偏差應≤15%6、每批次樣品分析前后,應測定校準曲線范圍內有證標準氣,結果的相對誤差應≤10%7、應定期對流量計、皮托管、溫度傳感器等進行校準 | 1、儀器使用期間,每半年至少核查1次總烴和甲烷的零點漂移、量程漂移;如儀器長期未使用(超過半年),使用前也應核查:→校準量程>100μmol/mol時,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應在±5%以內;→校準量程≤100μmol/mol時,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應在±5μmol/mol以內。2、樣品測定前后,核查總烴和甲烷的示值誤差、系統偏差,并填寫樣品測定前后儀器性能核查記錄表:→標準氣體濃度值>100μmol/mol時,測定相對誤差和相對偏差應在±5%以內;→標準氣體濃度值≤100μmol/mol時,測定相對誤差和相對偏差應在±5μmol/mol以內。3、測定結果與校準量程之間應滿足以下要求:→樣品總烴、甲烷的測定結果≥10μmol/mol,應處于校準量程的20%~100%,否則應重新選擇校準量程;→樣品總烴、甲烷的測定結果<10μmol/mol,應不超過儀器校準量程且儀器校準量程應在10μmol/mol左右,否則應重新選擇校準量程。4、HJ1331-2023每年至少用丙烷標氣驗證1次催化氧化單元的轉化效率,應不低于95%,否則應更換或補充催化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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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內容為譜育科技全程支持或參與驗證的國家/地方方法標準
標準類型 | 適用場景 | 標準 | 適用范圍 |
方法標準 | 現場 | 《HJ 1331-2023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2-2023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 固定污染源廢氣 |
北京:《DB 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 /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山東:《DB 37/T 3922-2020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福建:《DB 35/T 1913-2020 固定污染源廢氣 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 固定污染源廢氣 | ||
杭州:《DB3301/T0277-2018 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附錄B規范性附錄 江西:《DB36/1101-2019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附錄A 規范性附錄河南:《DB 41/T 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附錄D 規范性附錄江蘇:《DB 32/T 3944-2020 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附錄D規范性附錄天津:《DB 12 524-2020 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附錄F規范性附錄 | 固定污染源廢氣 | ||
儀器適用性檢測標準 | 現場 | 《HJ1012-2018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 環境空氣和廢氣 |
GC2030Portable型氣相色譜法便攜式甲烷非甲烷總烴分析儀是用于非甲烷總烴監測的便攜設備,采用FID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進行檢測的原理,配合采樣管、過濾系統并全程伴熱的技術路線,避免出現顆粒物和冷凝水進入儀器,對“環境空氣、固定污染源中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進行現場快速、準確檢測,避免現場樣品采集再到實驗室分析的滯后性導致樣品失真引起監測結果出現偏差。本儀器能夠滿足固定源有組織排放時高濕、顆粒物污染的工況下對廢氣中的NMHC進行測量,其廣泛應用于有機化工廠、表面涂裝行業、印染業、家具制造業、汽車制造業、制藥業等行業的非甲烷總烴的現場監測,大氣環境中非甲烷總烴的監測。